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,并同时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。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,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,甚至可以免罪。如果动机是邪恶的,即使有好的结果,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,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。首犯要从重处罚。
董仲舒关于断狱的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《春秋决事比》,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。到现在,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,现存史料中仅记载了少量案例。如“父子相互隐匿不为罪”,他认为父子关系亲密,相互隐匿为人之常情,且《春秋》上有云:父子一方犯罪后可相互隐藏。所以不构成犯罪,唐朝亦采此说。
再如儿子误伤父亲,按律当处死。但考虑到动机并非真心忤逆,所以应为无罪。若父子关系已断绝,一方殴打另一方,不作“打父亲判死罪”处。
从这些案例中,我们可以看出,董仲舒提倡的决狱方式是以“父子”为基本框架的,这也是三纲五常的核心内容。其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,现代社会中动机和伦理也是法律考虑的范畴,如动机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。董仲舒虽然也尊重事实,提出区分“既遂”和“未遂”,“首犯”和“从犯”之别,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,但与现代法制精神仍然存在差距。
为什么把砍头叫做枭首?